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凡在我校从事基本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校园运土、架设或拆除塔吊等大型机械之前应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基建处。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基建处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根据基建工程"文明施工"要求,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各施工单位在我校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以下的施工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要求临时调整的,必须报基建处项目部审批,并提前安民告示。

夏季作息时间(5月8日—10月7日):上午6:30—-12:00,下午14:00—-22:00

秋季作息时间(10月8日—5月7日):上午:7:00—-12:00,下午13:30—-22:00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禁止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 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师范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学校禁行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基建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强安全文明管理,对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基建处工程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交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管理人员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单);处罚款上缴财务,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规范要求的,进行告诫整改,必要时可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

(二)施工单位如果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施工操作规范及我校施工作息时间规定的,在告诫整改无效的情况下,处以200-1000元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300-1000元罚款。

(四)施工车辆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300-1000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严格管理,如出现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学校禁行路段行驶的,处以300-1000元罚款。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处以50—3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区域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工程施工单位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

第五条 凡施工工期大于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第六条 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5米。

第七条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应稳固,其结构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第八条 围挡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等学校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 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第十条 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第三章 出入门及其内外侧设置

第十一条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出入门应大于等于2个。

第十二条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强度应符合要求,出入门总宽度应大于等于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大于等于2.5米)。

第十三条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

第十五条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

第十六条 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大于等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第十八条 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应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第四章 脚手架及围网设置

第十九条 凡作业面大于等于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第二十条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第二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 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第二十五条 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第二十六条 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第五章 防护性棚架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第三十条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3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0.8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第三十一条 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1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第三十二条 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第三十三条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第三十四条 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第六章 办公(生活)区设置

第三十五条 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第三十六条 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第三十八条 办公区应明确房室用途,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

第三十九条 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大于等于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等于4平方米。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几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第四十条 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开设食堂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

第四十二条 食堂应按标准设置隔油池,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第四十三条 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

第四十四条 淋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四十五条 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隔墙高度应大于等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应大于等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四十六条 重点区域内搭设生活区的,除执行上述生活设施标准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并应配装空调设备,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第七章 施工区域设置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

第四十九条 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

第五十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第五十一条 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第八章 排水系统设置

第五十五条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第五十六条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设置排水槽,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第五十六条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排水量应满足需要。

第五十七条 重点区域内应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五十九条 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第九章 地下管线保护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第十章 噪声控制

第六十五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第六十七条 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第六十八条 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

第六十九条 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

第七十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第十一章 扬尘控制

第七十一条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大于等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第七十三条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

第七十四条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第七十五条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第七十六条 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第七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第七十九条 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小于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第八十条 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

第八十一条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第八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第八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八十四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第八十五条 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第十二章 光照影响控制

第八十六条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30度。

第八十七条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第八十八条 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第八十九条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第十三章 其它污染物控制

第九十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

第九十一条 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

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频率,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聘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监督检查各校区、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监控。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部考核制度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施工内容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经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日报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态。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每日进行填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选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审,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得擅自招收闲散劳务人员。对分包单位要做到情况明、点数清,建立档卡,加强教育,并及时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书面记录、所有参加交底人员均应签到。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应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劳务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作业前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新进场或转岗劳务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汇总,正确填写最近一次审证日期及下次复审日期,并且保存所有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校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五十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五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基建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管,依照《条例》和合同,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实履行安全责任。

四、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

(一)处领导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履行《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工作进行分解,精心安排,跟踪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确保每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2、及时传达、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加强对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3、定期安排全处性的施工安全检查。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布署,组织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

4、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5、定期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二)施工管理科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系统收集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跟踪了解涉及施工安全技术的法规性文件,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的知识系统。

2、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规划检查内容,负责全处性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3、指导、检查业主现场代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业主现场代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4、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检查评价档案。

5、具体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协助处领导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三)业主现场代表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协调各种关系,具体承担合同范围内涉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业主方工作内容。

2、执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依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合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规范。

3、跟踪检查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处领导。

(四)其他职能科室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工作安排,完成好履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五、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划工作

(一)施工管理科应在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业主现场代表现场踏勘、收集施工范围及周边的资料,根据施工图纸、地勘资料,分析项目的施工条件,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划。

审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及相关的奖罚措施。

(二)施工安全管理规划内容:

1、涉及施工安全的施工条件分析:工期设定的合理性,可能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涉及需组织专家安全性论证的施工项目,基础围护形式的安全风险,爆破施工等等;

2、明确重点安全控制对象;

3、有针对性的管理工作规划。

六、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检查制度

(一) 施工前检查:

1、针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部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的符合性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的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准备情况。

2、针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内容、程序)。

3、业主方涉及施工安全方面工作情况的自查:建设手续办理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针对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施工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情况;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二) 定期检查

1、施工期间,每二周业主现场代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

2、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涉及安全的内业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3、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归类,会商形成有针对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间,在整改完成后逐一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必须在一周内整改完毕,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

(三) 日常检查

1、业主现场代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

问题应即时向监理方、施工方反映,并作出限期整改的指令,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指令不免除施工方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业主现场代表或其他业主方人员不得直接指挥施工作业。

(四) 节假日检查

节前节后,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工人安全防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

(五) 自然灾害预控及灾后复工检查

自然灾害发生前,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七、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业主现场代表必须即时向处领导报告。

(二)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的,业主现场代表应及时指令监理单位发出施工暂停令,同时报告处领导。

(三)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行为、安全监理行为应进行记录,对于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应报告处领导按合同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大学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基建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1、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2、保证办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防止因不恰当使用或错误操作而造成设备的损坏。对确需存放的档案资料、各种仪器设备或其它贵重物品的房间,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专人管理。

3、基建处内要严格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4、每天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含电源总闸)。

5、室内发生失窃案件或火灾事故要及时向保卫处或消防部门报告,并协助其查明原因。

6、强化信息安全意识,重要文件资料弃用后的废纸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

7、公共区域设施的安全及维护由值班人员负责。

8、办公室对处室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各部门安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基建处 发布日期:2015-11-30 阅读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的宗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安全目标。

第六条 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申报,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的检测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

第七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第八条 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含有完善的安全监理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以下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

(一)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要求相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应当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情况,应于节假日放假前、开工复工时、将要发生特殊气候时组织安全大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伤亡事故处理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要求监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

(一)对各工序节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八)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跟踪安全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检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缺陷部位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基建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沪交基管[2014] 26号

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以下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 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监理项目工程师、项目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共13人。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工程管理负责人—工程管理科和质量安全科—处领导—校有关部门。

第四条 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五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工程管理负责人、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 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成都大学基建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以及上述情况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等均为突发事件。

第三条若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基建处应立即组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处领导、项目组长(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积极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能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立即报告。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基建处项目组长(甲方代表)→ 分管处领导→处长→分管基建校领导。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

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三不放过”原则如下:

(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制度

沪交基管[2014] 19号

为了全面加强我校基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水平,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工前约谈

(一)约谈时间及参加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开工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约谈工作会,根据具体情况,工程管理科、总师室、计划投资科等相关科室可安排熟习政策及业务的人员、工程技术专家参加。

(二)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

2、施工单位分管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具有建造师、建造员执业资格)、及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3、监理单位总监、负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员;

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

(三)约谈内容

1、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

2、施工过程中应当执行的质量安全相关规范和标准;

3、治理“工地乱象”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4、应当执行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础验槽、隐蔽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5、学校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程序等;

6、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项目工程师、施工单位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会;

(四)约谈会结束后,基建处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动工。

第二条 施工过程中约谈

(一)适用情况

1、施工项目各主体责任人员严重脱岗、严重失职,现场管理特别混乱,工地乱象;

2、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隐患;

3、在国家、省、市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施工项目;

4、列入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

(二)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及项目工程师;

2、施工单位分管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及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3、监理单位总监、负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员。

4、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

上述参加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确定。

(三)约谈内容

1、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管理失职等问题;

2、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在质量安全方面可能导致的后果;

3、相关单位、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处理方法;

4、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约谈程序

(一)由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签发《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工程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现状,制定的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措等;

(三)进行约谈,基建处派专人做纪要,约谈完成后,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五)基建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基建处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后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施工过程中连续被约谈2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被约谈的对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录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五条 管理要求

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到五到位:认识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通知书;

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记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四)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通知书.pdf

(五)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记录.pdf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沪交基管[2014] 25号

基建处根据国家建设单位在建设市场中应处于主体地位的要求,以及国家赋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并落实两级安全责任制,设立质量安全科和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两级安全工作管理。质量安全科设专职质安监管员和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的主要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章 质安监管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令、方针、政策以及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

第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审查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并通报批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整改。

第四条 落实每年防汛、防台的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指挥部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责任落实到人,以防万一。

第五条 安排好建设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前后的全员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六条 抽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措施。

第七条 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建设单位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日常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全面负责管理项目的安全工作。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科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问题应及时反馈,不得延误,加强责任心,做到事事有着落。

第九条 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相邻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地下工程,气象和水文情况等),避免因施工造成上述工程损坏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 对拆除工程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管及爆破实施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对施工中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 协助安全总监管员解决在履职中遇到的安全生产困难,做好建设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的审查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时到位及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

第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现场安全大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六条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市区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的宗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安全目标。

第六条 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申报,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的检测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

第七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第八条 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含有完善的安全监理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以下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

(一)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要求相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应当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情况,应于节假日放假前、开工复工时、将要发生特殊气候时组织安全大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伤亡事故处理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要求监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

(一)对各工序节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八)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跟踪安全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检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缺陷部位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基建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安全工作责任书

沪交基管[2014] 24号

为规范基建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基建管理人员和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国家赋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为给我校校园建设和广大师生创造良好和谐环境,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处领导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处领导、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各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令、方针、政策以及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审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组长对基建项目全过程负责,各副组长在协助组长对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同时对其所负责分管的建设阶段和业务范围负责;

4、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质量安全科和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并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并通报批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整改;

6、落实每年防汛、防台的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学校指挥部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责任落实到人,以防万一;

7、安排好建设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前后的全员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8、抽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措施;

9、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本责任书安全领导小组每人一份,基建处一份备案。

责任期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

组长(负总责):蒋宏

副组长(负责施工阶段现场安全):戴妙国

副组长(负责资金使用阶段安全审核):干建华

副组长(负责设计阶段安全审核):李东云

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张明

工程管理科负责人:赵德刚

综合管理科负责人:李先锋

各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2014年10月

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7):安全文明管理(高校基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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