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措施)

1、目标:通过规范施工进度管理,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1施工单位应于第一次工地会后15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包含采取网络计划技术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各类材料计划)的编制和自审工作,并报监理机构审核;

2.2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审定批准(若需修改,由施工单位修正后在5天内再审定);

2.3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长和相关专业工程师用3―5天内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了解和审查,并由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实施;

2.4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机构审定、公司工程部及分管领导审核的计划,工程部编制出《XX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公司相关部门;3.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准备工作:

3.1工程部现场代表和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长应在项目开工前1周取得经批准的全套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施工阶段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各类材料计划》

3.2为使现场的进度日常管理避免携带大量的进度计划、进度网络图等资料,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应对上述计划和相关控制方案提示进行细化,按项目各阶段的工程内容、工序、关键控制节点、持续时间、衔接因果关系、控制难点、可能采取的措施等,编制出便于日常进度管理的具体工作手册,用于指导本月的进度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工程部长应承担此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4、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内容:

4.1专业工程师按已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专业进度计划”及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内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实施的开工项目时间、完工项目时间等一切进度科目是否与上述计划相符,真实记录实际进度及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立即签发《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并协同施工单位纠偏。当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10天以上延误或不执行进度指令,应立即发出《第一次整改通知》(整改通知需清晰说明延误原因,发生部位及相关指令性意见)并同时抄报工程部长,由工程部科长出面协调;对已发出《第一次整改通知》而累计发生的延误超过15天,应立即再次发出《第二次整改通知》,并抄报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工程部长和公司相关部门,由工程部长直接再同施工项目经理协调或因工程部长持续协调无效,则由工程部长请求公司工程分管领导直接与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交涉。

4.2专业工程师跟踪检查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存在的进度问题,即时提出保证措施,制定防范性对策;跟踪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机具供应计划的执行。对甲供材料跟踪检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衔接供货计划的落实。若因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部门原因造成进度延误的处理方式同4.1条。

4.3每月(周)末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月(周)《施工月度作业进度计划》,如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较有偏差滞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月(周)计划时尽力追回滞后项目,并在下月(周)进度管理工作中特别留意,跟踪监督实施;参加每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执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4.4对工程部长、专业工程师、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存在影响进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对各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力,造成延误提出警示;对进度发生偏差滞后的追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亲临督促直至追回进度,报告追回进度情况和预测下步可能发生的情况。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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