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和和《关于申购广西农业科学院和广西农业机械研究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剩余住房的通知》(区直房改字[2015]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申购我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剩余房源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房源情况
1.项目位置: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大学清川路口)。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新建三栋高层(10#、11#两栋34层,9#一栋23层,地下一层)电梯住宅楼共616套,现尚有约80套剩余房源可供申购。
3.平均售价:初步估算价格约4300元/平方米(冲减停车位使用权销售收入后),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11]44号)的相关规定,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多退少补。楼层差价调整为每层25元/平方米。
4.工程进度:10#、11#楼主体结构31层,9#楼主体结构17层。
5.车位情况:因小区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有限,目前有少量车位使用权预售,为保证今后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申购车位的申请人具有优先购房权,报名时一起登记是否购买车位。
二、供应对象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的无房户(指未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设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编在职职工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城镇户籍合同工。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符合条件的各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向我院统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
2.报名地点: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行政办公楼103室,联系人:蒋娟,联系电话:3245167)。
四、申购流程
1.申请人报名须填写《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详见附件2)。
2.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职工报名材料,在《审查表》中“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查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报名汇总表》(附件3)。
3.申请人向我院后勤管理处(行政办公楼103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4.我院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后报区直房改办最终审核,并在我院及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直房改办发放《准购证》。
5.我院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报名顺序抽取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具体选房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6.申请人选房后,交纳贰万元整(¥20000)的购房定金(可冲抵购房款),并与我院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待取得《准购证》后再转签正式合同。
7.申请人按照我院通知的交款进度足额交纳购房款和利息,具体交款要求另行通知。
五、交款说明
1.我院职工已按工程进度交纳总房款的65%,近期将组织交纳剩余35%的购房款。
2.自2015年5月15日起,到申请人按照进度足额交款的时间为止,申请人需交纳垫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垫资利息不计入个人购房款,单独收取,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3.计划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同样须根据交款进度按时足额交纳购房款,待银行放贷后再向我院申请返还已交纳的这部分购房款。
六、特别说明
1.购房户须根据自身条件和经济能力理性申购,如果购房户选房后未交纳购房定金、或不按时交纳购房款及利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或正式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已交纳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2.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时所在单位须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3.待申请人取得《准购证》后,我院协助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手续,申请人也可自行办理。
4.购房户的购房资格以取得房改部门发放的《准购证》为准。购房户必须保证申购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经房改部门审查发现购房户存在弄虚作假的,其选房的结果无效,其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或正式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已交纳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购房户提供的申购材料真实有效,但经房改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予发放《准购证》的,其选房的结果无效,其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或正式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我院将全额退还购房户已交纳的购房款(不含利息)。
5.本通知由广西农科院职工住房建设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自治区房改政策和我院的补充通知、文件为准。
附件:1.审查表填写说明及职工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2.审查表一式两份(无房户)
3.住房状况证明
(相关附件材料请到院网下载区下载)
广西农科院职工住房建设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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