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在建项目结算管理,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竞争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建项目结算管理。

二、结算方式

在建项目结算采用综合单价结算方式。综合单价是指由施工过程中项目各阶段费用构成,反映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动态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应依据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包括施工人工、材料、机械、能耗、维护等费用,以及各项工程的签证、变更、洽商等费用。

三、结算条件

在建项目结算条件包括:

1.施工合同已签订,且施工合同金额达到结算金额的50%以上;

2.施工项目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3.施工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4.各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5.施工企业已履行了必要的施工组织和管理职责,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四、结算期限

在建项目结算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8天。

五、结算文件

在建项目结算应提交以下结算文件:

1.施工合同;

2.综合单价表;

3.施工进度表;

4.变更签证单;

5.验收合格单;

6.质量评定报告;

7.其他必要的结算文件。

六、结算标准

在建项目结算标准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施工项目实际成本;

2.施工项目实际施工进度;

3.施工项目实际施工质量。

七、结算方式

在建项目结算方式包括:

1.综合单价结算;

2.成本加酬金结算;

3.利润结算。

八、结算程序

在建项目结算程序包括:

1.提交结算文件;

2.审核结算文件;

3.确定结算金额;

4.支付结算金额。

九、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由甲方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实际情况,对施工企业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施工企业。

十、结算监督

甲方应加强对在建项目结算的监督,确保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对施工企业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字[2017]21号

附件: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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