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在建项目结算管理,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竞争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建项目结算管理。
二、结算方式
在建项目结算采用综合单价结算方式。综合单价是指由施工过程中项目各阶段费用构成,反映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动态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应依据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包括施工人工、材料、机械、能耗、维护等费用,以及各项工程的签证、变更、洽商等费用。
三、结算条件
在建项目结算条件包括:
1.施工合同已签订,且施工合同金额达到结算金额的50%以上;
2.施工项目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3.施工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4.各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5.施工企业已履行了必要的施工组织和管理职责,且无质量和安全问题。
四、结算期限
在建项目结算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8天。
五、结算文件
在建项目结算应提交以下结算文件:
1.施工合同;
2.综合单价表;
3.施工进度表;
4.变更签证单;
5.验收合格单;
6.质量评定报告;
7.其他必要的结算文件。
六、结算标准
在建项目结算标准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施工项目实际成本;
2.施工项目实际施工进度;
3.施工项目实际施工质量。
七、结算方式
在建项目结算方式包括:
1.综合单价结算;
2.成本加酬金结算;
3.利润结算。
八、结算程序
在建项目结算程序包括:
1.提交结算文件;
2.审核结算文件;
3.确定结算金额;
4.支付结算金额。
九、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由甲方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实际情况,对施工企业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施工企业。
十、结算监督
甲方应加强对在建项目结算的监督,确保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对施工企业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字[2017]21号
附件:在建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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