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徽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运作,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运作,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徽科研项目管理是指对科研项目的策划、申请、评审、实施、评价、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委员会”)是安徽科研项目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落实科研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四)具有相应的研究实力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合法的科研经费和场地等资源支持。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研究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科研项目申请书;
(四)科学技术名词定义;
(五)申请人的简历、科研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介绍;
(六)申请人的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等资源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八条 省科技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申请人提出,省科技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报告。
第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时支付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实行公开制度,申请人应当将科研项目申请信息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文件,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申请文件。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应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申请提交;
(二)申请评审材料审核;
(三)专家独立评审;
(四)评审结果确定;
(五)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并提交省科技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合理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实力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公开制度,申请人应当将评审结果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科研项目申请书和验收报告的要求实施;
(二)保证科学研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四)及时完成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由申请人负责,省科技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实行公开制度,申请人应当将科研项目实施信息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 科研项目评价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公正、客观地评价科研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依据评价结果,对科研项目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评价实行公开制度,申请人应当将科研项目评价信息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科研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结论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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