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业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选举物业管理企业;
2.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 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4.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监督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4.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物业管理区域管理
(一)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房屋维修;
2. 绿化美化;
3. 卫生清洁;
4. 安全管理。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
1. 房屋测量、评估;
2. 房屋维修、更新、改造;
3.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4.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5.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一)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时履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职责。
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选举、罢免物业管理企业;
2.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3. 监督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4. 反映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监督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4.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七、其他规定
(一)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业主自治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二)本条例所称房屋维修,是指对业主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行为。
(三)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五)本条例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由业主依法组成的,对业主行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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