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资格条件

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资格条件

为加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此次办法的出台,旨在推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基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办法规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和道德情操,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 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业务知识,熟悉乡镇工作,有扎实的基层工作经验,能够胜任乡镇领导岗位。

3. 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突发事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有承受压力和挫折的能力,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情绪。

此外,办法还规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符合提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具体条件如下:

1. 年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年龄在40周岁以内,其中担任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时间应当超过1年。

2. 学历: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 工作经历: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有基层工作经历,且在乡镇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

4. 其他条件: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符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投票选举等提拔任用条件。

此次办法的出台,为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有利于提高乡镇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推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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