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是由工会组织管理、使用、监督的专门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民主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福利;
(三)工会工作的需要进行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任何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的日常活动开支;
(二)工会会员的福利开支;
(三)工会工作的需要进行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支范围应当与工会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相符合;
(二)开支项目应当经过工会组织批准;
(三)开支方式应当合理、规范;
(四)开支结果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审核;
(五)开支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由工会组织审批,开支结果必须由工会组织审核;
(三)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进行,不得虚报、冒领、滥发经费。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会经费开支申请:工会组织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提出经费开支申请;
(二)经费开支审批: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开支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经费开支开支:工会组织根据上级工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开支范围和开支项目进行开支;
(四)经费开支监督: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会经费开支结果进行审计。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或者虚报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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