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三)用人单位的职业、岗位、工作条件;

(四)劳动合同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并应当载明下列信息: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工作目标;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期限细节;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文本,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再采用电子形式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归档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丢失、损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不得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实施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保证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福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拒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动者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职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制度,并按照规定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者送达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丢失、损毁。

第三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原因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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