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职业职业要求;

(四)劳动合同期限;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服务;

(七)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条款。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可以是一份书面文件,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报经依法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劳动者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副本发送给劳动者。

第十二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劳动;

(二)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三)按照约定完成劳动任务;

(四)保护劳动安全;

(五)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配合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制定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统一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档案,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情况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条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生产经营需要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订立订立订立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劳动者订立订立订立订立合同。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劳动者依法提出辞职或者依法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三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基本信息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不依法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未依法及时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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