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安徽省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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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安徽省的奖励政策

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起始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

申报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评审专家信息表复印件等,并提交以下附件: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

3.孵化资金情况表;

4.管理人员情况表;

5.创业导师情况表;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以下单独成册

7.在孵企业情况表;

8.毕业企业情况表。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2、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合肥市各区设立了不同的奖补政策,如高新区20万、经开区10万,瑶海区5万等(具体奖补以当年政府规定为准)。

(三)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申报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申报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补助。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3、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4、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市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四)安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规上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和科技机构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五)六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六安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六)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滁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补。

2、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县征地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七)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八)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5、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6、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市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九)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5、鼓励县区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孵化服务载体的积极性。

(十)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淮南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

2、淮南市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

3、支持“1 3 8”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用于服务能力建设。

(十一)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2、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十二)铜陵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登记备案(认定)一年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最高奖励3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安排120万元种子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项目及中科大铜陵科技创业园在孵企业发展。

(十三)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亳州市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四)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新备案的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已备案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3、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级星创天地,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六)黄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对获省级以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以上、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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