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紫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泥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龙海市紫泥镇

紫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泥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紫泥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经镇三套班子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紫泥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龙海市紫泥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紫泥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流动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要按规定统一在我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立一户银行基本帐户,实行集中管理,用于各村集体存款和资金缴拨核算

各村的各项支出以及经费的拨入、往来款项的收付等,均通过各村帐户统一办理结算。银行帐户支付须盖“四章”:村委会公章、村主任(村管财领导)印章、代理中心负责人印章、代理会计印章。村集体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000元。日常零星开支较多,可放宽到5000元。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村集体各项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报账员必须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目。报账员应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盘点库存现金;代理会计与报账员应按月盘点现金、核对账款,确保账款相符。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出租和转借银行账户。

(二)村集体资金内控制度

报账员当日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及时上缴银行。报账员进行银行取款时,一次取款3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应填写用款申请单,村分管财务领导签名,代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名通过后取款;一次取款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正常填写用款申请单审核外,报镇驻村挂钩领导审核同意签名后取款;一次取款5万元(含)以上的,还要报镇代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三)村集体资金不得外借和挪用。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费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其他资金,应当如数入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村民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应及时足额上缴银行,款项截留、挪用、坐支,代理会计不得入账,退回村整改处理并登记上报。

(六)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借债搞建设,严禁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化解村级旧债。年终账务结转前,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转。

二、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严禁“白条”入账。收交农民欠交款和村与有关单位往来资金、各类收入等,一律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任何人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现金收据、自制凭证以及过期的票据。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均需使用正式发票入账。

三、财务审批监督制度

(一)村级组织应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15日内张榜公布后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应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按法定程序选任,履行村务监督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民理财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落实,具体按市纪委《关于实行村级财务民主管理集中报审制度的暂行规定》(龙纪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主要有:

1.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主要从村民代表会议中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固定理财人员和临时理财人员共同组成。临时理财人员要比固定理财人员多1人以上。

3.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由全体村民代表推荐或无记名投票产生,一年一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为固定理财人员。

4.固定理财人员人数按一下标准确定:

(1)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的村2人;

(2)户籍人口1500-3500人的村3人;

(3)户籍人口3500人以上的村4人。

5.临时理财人员一般由固定理财人员外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本届村民代表担任。

6.每次临时理财人员为3-5人。从村民代表中抽号产生或由村民代表轮流担任。

7.乡镇挂钩村领导和驻村工作队负责临时理财人员的确定,负责召集并安排其参与财务审核工作。

8.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财务支出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9.按照财务支出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当前每张支出票据是否准予记账报销,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坚决予以驳回,。

10.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票据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为乡镇“村集体会计代理委托中心”报账日前1周内。如当月支出数额较少可延期审核,但至少每3个月审核一次。投入2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可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逐次进行审核。

11.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支出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票决的方式逐笔审核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得以表决通过。审核同意支出的票据加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12.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审核会议记录。要记录每次理财会议审核报销票据张数,通过报销张数,合计支出金额。审核没有通过的报销票据,予以驳回并记入审核会议记录簿备查,每次审核报销会议记录要有与会人员签名,驻村乡镇领导或工作队员签名。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情况必须上墙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审核报销票据张数,通过报销张数,合计支出金额。

(三)财务审批制度

1.“一支笔”审批。一般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

2.审批权限。坚持集体研究原则,单笔费用开支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直接审批;单笔费用开支数额在5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须经两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村主任签批,村支书审核确认并签名;费用开支超1万元,实行限额管理。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需经村两委会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工程项目建设结算价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5%,如变更设计项目的,结算价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10%。

(五)村集体已审批的开支的原始凭证超过三个月未入帐者,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入帐。村主任(村管财领导)任职届满后,批财权自行终止,其任职内债权债务及未尽的经济事务移交继任村主任(管财领导)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处置,并报镇经管部门备案。

(六)财务公开制度

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在村务公布栏公布一次,镇会计代理中心按上级规定要求在指定的媒体进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大会公布一次,每年要向村民代表大会公布一次,接受村党支部和村民监督。公布材料应设专簿登记。村集体财务公开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2.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3.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内部往来等情况;4.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核,以村组织名义公布。村民对公布的村财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村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镇经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组织、镇经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答复或处理。

(七)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审计包括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届中开展年度审计,重大的村务活动、项目建设和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等进行专项审计。

四、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一)在职村干部固定补贴管理

1.各村领取固定补贴的在职村干部严格控制在市委组织部批复的职数以内,具体补贴标准按《中共龙海市委办公室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村干部固定补贴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龙委办[2015]63号)的规定执行。如上级有出台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

2.各村报账员及镇组织部门批复同意任命的其他村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其固定补贴参照本村非村主干的其他“两委”成员的固定补贴标准执行。

3.因中心工作需要临时雇佣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每天雇工工资水平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二)差旅费用管理

1.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需先通过镇审批,乘坐飞机、动车、大巴等交通工具的,凭车票予以报销,每人可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住宿费。每人住宿费标准限额在300元以内,凭住宿票据报销。

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龙海市辖区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漳州市辖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漳州市辖区内(各县区)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5.报销管理。获得批准出差的出差人员按以上规定开支差旅费的,予以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账员每人每月交通燃油费补助100元。

6.其他附则。村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征兵费用报支

征兵体检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到镇体检费用每人150元包干使用,到市体检费用控制每人250元包干使用,双合格人员复查费用每人300元包干使用。

(四)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

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除抗洪救灾实行工作餐外;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村党组织召开党员会议的,不得向党员发放误工补贴。

(五)对于外单位及部门的各种摊派款及报销费用一律拒付。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每年盘点一次、折旧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帐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二)村集体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三)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入股、股份转让或者报废更新,应当经村委会研究通过和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重大项目须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一)报账员业务规范

1.初审原始凭证

村报账员受理本村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项目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字、村集体民主理财小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村审批权限的规定。

2.整理原始凭证

村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3.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代理中心所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做到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报账单上注明收入入账方式(现金或转账)或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村报账员进行经手签名。

4.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村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审核。收入报账业务,经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对于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村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帐。

支出报账业务,经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如实予以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由村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代理中心不予受理。

(2)报销支付。对于代理中心受理的报账业务,分两种形式支付:一是各村定额备用金,代理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由报账员开具现金支票,代理会计应在现金支票存根上签字,由村报账员到银行兑付现金后支付。二是属待付款项,由村报账员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开具转帐支票,代理会计确认后,盖好村委会公章、村主任(村管财领导)印章、代理中心负责人印章、代理会计印章“四章”,由村报帐员直接到信用社办理转帐付款手续。

代理中心在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的同时,村报账员应按代理中心审核的业务内容与本村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

(二)项目备案

村委会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将项目概况(项目预算、合同、招投标情况)报代理中心备案,中心依项目进行会计拨款核算。

(三)帐前审核

1.合法性审核。即审核该笔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反填制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法事项。

2.完整性审核。即审核该凭证内容项目是否完整,报销的原始凭证要三章俱全(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并注明收付项目的内容用途。证明人必须是发生经济业务的直接的村分管两委成员或项目建设村两委会通过的经办人员。凡是购物及项目建设的,要增加验收人,属于工程款的要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两委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最高招标控制价审核文书、施工协议或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进程审核文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凡涉及资产管理的收入(耕地、“四荒”发包上缴收入、土地补偿款收入),村分管财务领导签名确认后才可入账。

(四)办理会账

报账员每月应将经过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代理会计中心,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重点审核原始凭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手续是否完整、款项来源是否属实以及款项金额的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并由报账员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会账后办理票据结账手续。

(五)会计核算

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反馈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归档管理

账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七)票证领发

村集体使用的收款票据由代理中心票证管理员负责向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申领,代理会计向票证管理员申领,并由报账员向代理会计专人领用。报账员领用的收款票据用完后,应当报代理会计核销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村集体现金应当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其他人不得保管现金。

(八)其他会计业务

1.报账员月底结账时应当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代理会计应当每月检查一次村集体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2.村集体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章应分开管理,相互监督,现金和银行转账空白支票由报账员负责保管。

3.代理会计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账务处理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无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得擅自处理;对村集体项目施工的账务处理,应当以招投标方案、中标报告和合同为依据,严格控制超标地支付工程款。

4.代理会计应当根据村集体生产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不得遗漏。

七、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抢险救灾及情况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难以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村两委会研究同意通过后报镇驻村挂钩领导审核同意签名确认后实施。

(二)招投标活动的实施

1.招标投标活动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由招标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照上級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前需准备的材料:

(1)跟上级确定工程后并落实工程金额,工程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龙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申请立项,根据要求进行相关勘测及设计,设计图纸需向所属工程类别的主管部门报备,如有需要还需主管部门进行图纸审批,通过审批的图纸再对工程进行预算及预算审核。

(2)各村(场)针对设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及各自的服务费用(建议相关服务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30%)进行会议确认。

(3)确定招标方式必须通过各村(场)两委会并生成两委会会议纪要。向镇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随机摇取招标代理申请(附两委会会议纪要及项目招投标随机摇取申请书1份),经批准,方可在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随机摇取招标代理。

3.规范交易场所

(1)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可以在镇三楼会议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场所交易;

(2)规模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龙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必须进入龙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内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不准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不准明示或暗示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程投资规模、变更工程量;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批准超概算(预算)、超中标价,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不准未经审计进行工程决算。

(四)政府采购类招投标可参照执行。

八、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管理和合同管理

(一)承包管理

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集体“四荒地”、机动地、集体农场及其他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承包,一次承包土地面积在十亩以下的,由村委会组织发包,十亩以上的土地承包,要到镇招投标服务中心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招标办法参照本文第七条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合同管理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严格进行合同申报、合同审核、合同见证和合同公开,要严格执行《紫泥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新签订的合同原件由村报账员编号造册登记,存档保存,复印件经村管财领导签章确认后送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造册登记,存档保存,跟踪管理。

九、档案管理

以村建档分类管理,各村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重大财务活动、监督检查、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等资料统一在代理中心存档,实行“一村一柜一锁”,由代理会计管理。上级查帐或专项审计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帐目凭证。群众查账须持村民主理财小组证明及请示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账目凭证。

代理中心保管的会计档案,一般以届保管。村委会届满后,经市、镇经管部门审计后,间隔一届后移交村报帐员归档管理。

十、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实施后,上级就村集体财务管理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实施细则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附件

紫泥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维护集体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对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租赁、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时,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经济合同的订立、监督和管理。

三、本镇范围内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集体资源使用经营权承包等项目,一律按本文规定的方式处置。

四、农村集体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必须依据我镇招投标的规定进行,必须接受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五、合同订立与履行

各村委会在发生合同项目时,应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讨论确立合同条款,然后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项目投标后,在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同时办理见证手续。村委会、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对合同签定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合同签定见证后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确认,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3.订立合同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4.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承包单位被依法撤消、终止的;

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6.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履行的。

(二)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生产经营项目专业承包(指非家庭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进行。

经过鉴证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备案。

(三)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将承包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时,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原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转包合同不能违背原承包合同的规定。

七、合同执行的监督

加强群众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入帐前对每一笔经济合同、工程基建合同的收入实行审核监督,并签字盖章。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把经济合同、工程基建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跟踪监督的重点,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加强会计监督。代理会计对每一笔村级经济合同、工程基建合同收支原始凭证在入帐前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合同内容条款,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坚决退回补办,并登记备案。

加强审计监督。镇政府每季度对各村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弄虚作假、阻碍合同执行的,对擅自签订、变更合同或存有其它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或检查,同时监督代理会计是否履行职责。

八、合同档案管理

各村委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要规范管理。

新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由村报账员编号造册登记存档保存,复印件经村责任人签章确认后送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编号造册登记,存档保存,跟踪管理。

九、附则

报账员为合同档案管理责任人。不进行合同项目申报,逃避合同审核,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合同不归案管理的,对直接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抄送:

龙海市纪委监委,龙海市农业农村局。

紫泥镇党政办

2020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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