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母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进一步理顺母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机制,提高市场营销能力、推进协同发展、规范分公司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集团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母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指按照母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营销需要,代表母公司在区域(包括京内郊区县、京外和境外)以市场营销为主要职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第三条 分公司由母公司管理,可授权母公司事业部或者控股子企业进行管理。分公司应与母公司“战区”管理有机结合,以“五有标准”作为长期发展目标。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分公司及母公司授权所属事业部、二级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母公司分公司管理方案以及本企业分公司管理办法,报母公司协同发展部备案。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五条 母公司董事会是分公司设立和裁撤的最高决策机构,母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分公司设立和裁撤方案。第六条 母公司协同发展部是母公司分公司组织架构管理的主责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是母公司分公司市场开拓的主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分公司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督,并承担相关的管理职责。第七条 授权进行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其总经理是该分公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管理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应建立母公司分公司管理体系,明确主责领导和责任部门。第三章 分公司的设立和裁撤第八条 分公司设立条件(一)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市场开拓的需要;(二)市场前景良好,有利于母公司在该区域长期开拓和稳定发展;(三)为获得承接工程项目资格必须设立分公司的;(四)母公司认为应当设立分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分公司设立程序:二级单位向母公司提出设立申请→母公司协同发展部组织市场营销部、党委工作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进行论证→母公司“战区”负责人审核→母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二级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报母公司协同发展部备案。第十条 母公司原则上在一个省份只设立一个省级分公司(含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地市级分公司可适当布局。第十一条 当分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予以裁撤:(一)属地不再以分公司设立作为市场准入标准、且达到裁撤条件的;(二)连续两年无市场开拓成果的;(三)为承接特定项目而设立的分公司,其项目竣工结算的;(四)市场不景气、无发展前景的;(五)市场竞争环境恶劣,存在巨大经营风险的;(六)违反母公司管理规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七)母公司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第十二条 分公司裁撤程序:二级单位或母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裁撤申请→母公司协同发展部审查并组织市场营销部、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论证→母公司“战区”负责人审核→母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经母公司批准撤销后,由二级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母公司协同发展部备案和母公司办公室归档。第四章 分公司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分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属地市场开拓、市场研究和信息跟踪,制定和实施市场开拓计划;(二)负责办理和维护母公司在本省及所属地区的市场准入手续,办理分公司年检备案;督促集团二级单位的企业准入备案及分支机构年检;(三)协调、组织属地省份的集团市场营销资源,组织属地省份项目投标;(四)负责协调母公司及成员企业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监管成员企业在本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中标工程情况,维护“母公司”品牌;(五)协助母公司或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对母公司中标工程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维护母公司的信誉和权益;(六)对接“战区”管理、落实“战区”管理要求,完成“战区”管理工作任务和目标;(七)负责向母公司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接受母公司和二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对为获得承揽项目资格而设立的分公司进行管理授权。第十五条 分公司原则上不承担项目经济管理职能,其权利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一)不得对外签订涉及工程项目的经济合同;(二)不得对外签订劳动合同;(三)不得进行物资采购、分包结算、资金支付等活动;(四)不得对外进行担保、授信、借贷、抵押等经济活动;(五)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六)不得开空白介绍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没有内容的公用文件空白处加盖公章,严禁越权用印、违规用印等;(七)其他母公司认为不得行使的权利。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新签合同额连续2年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分公司,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扩大授权试点,授予分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履约、安全、技术、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管理。分公司扩大授权试点方案应一事一议并经母公司审批。扩大授权的试点分公司其分公司经理原则上不得兼任下属项目部经理。第五章 分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十七条 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适应属地市场环境和管理要求,应根据市场营销规模进行机构设置和定岗定编,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0人,扩大授权的分公司编制原则不超过20人。第十八条 母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由母公司按照干部任命程序执行。集团省会城市分公司负责人可兼任本省地级分公司负责人。第十九条 分公司负责人应常驻分公司并主持分公司的日常工作。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必须由母公司或者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自有人员担任。第六章 印章、证照、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分公司印章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分公司原则上只刻制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由母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行政印章和营业执照应由母公司或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总部办公室进行管理,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人名章以及账户等应由母公司或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行政印章仅限于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与业主、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报送的文件、函件等;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分公司投标费用、管理费用支出等。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注销时,母公司或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办理税务清算、工商注销等手续,封存或销毁印章,并办理母公司内部备案手续。第七章 运营及考核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分公司的经费应纳入母公司事业部或者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的总部管理费,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因承揽个别项目而设立的分公司其经费摊销入项目成本。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运营监管,建立负责人报告和考核制度。(一)年度报告制度。集团事业部或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母公司报送本年度分公司运营情况的报告。(二)特殊事项报告制度。出现重大事项(对母公司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事项,或者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诉讼等)须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上报问题的处理进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三)建立分公司负责人考核及述职制度。母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每年应向母公司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汇报和述职。(四)分公司建设运营情况应纳入授权分公司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每年对分公司市场营销成果进行考核,对管理费使用进行审计。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分公司自身的违规行为导致母公司(或分公司)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情况的;(二)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私刻公章或违规使用印章的;(四)违规进行抵押、借贷、担保等活动的;(五)违规对工程项目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六)从事其他违规活动给母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母公司协同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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