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用开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开展的员工岗前培训、岗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服务培训、安全培训、外派培训【含专业资格证培训、管理研修班培训】、入职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培训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合伙人、兼职合伙人、挂职专家及审计服务对象技术培训业务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用遵循原则:
(一)知识、技能培训作为重点;
(二)业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职能服务部门、事务生部门的培训;
(三)专业技术骨干培训侧重于一般员工培训;
(四)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一)各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
(二)行政人事部收集、汇总各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编制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安排表。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业务需要,确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相关项目。
(四)各部门根据审定的培训项目,进一步细化完善《××××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按表格样式逐级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查。
(五)财务部要逐步建立公司的预算管理体系,会同行政人事部门建立培训费立项审批、开支计划审批、结算报销审批各项流程。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见附表)。
(二)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三)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九条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授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税后):
(一)授课费限额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授课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第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授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授课费人员标准具体按照《授课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地,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由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培训应结合培训具体的培训项目,选择不同的培训组织方式。
(一)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费用。
(三)项目培训费用:指服务过程中,给客户提供体验、提升技能而组织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培训应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选择不同的培训地区、场所展开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50人以内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人数的20%以内;培训人数50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人数的15%以内。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要加强培训科技手段的使用和推广,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员工选学、网络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培训费支出程序
第十六条 公派外出培训
(一)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审批单》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填写好费用结算单到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培训协议规定员工培训服务期限的,应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报销,个人在协议服务期内个人承担的部分待服务期完成后报销。
第十七条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一)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表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填写好费用结算单到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没有执行《外出培训申请表》流程自行外出学习的,在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证书后,如提出报销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专业、岗位对口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是否予以报销报销比例的建议。
(三)原则上专业、岗位对口且为岗位工作必需,经个人申请批准后列入培训计划的,可准予报销100%学费(如财务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专业、岗位对口但非岗位工作必需及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必需的,经个人申请批准后,可列入培训计划的,准予报销50%学费,与岗位工作不相关的专业及专业相关性较小,其不费由个人自理,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四)培训协议规定员工培训服务期限的,应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报销,个人在协议服务期内个人承担的部分待服务期完成后报销。
第十八条 内部培训费用
(一)外聘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从培训经费中列支,手续办理参考相关规定。内训产生的费用由承办部门统一填写,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报销。
(二)内部讲师课酬。内部讲师级别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内部讲师的评级。内部讲师授课前,应将授课讲义到人力资源部门做好登记备案。课程结束后,由培训承办部门以月为单位填写好《课酬支付统计表》,交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下发。
(三)内部培训班,其教材费、教学资料费、教学用品和教学用具费、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租赁费、考试费与培训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从培训经费中列支,由会议承办部门统一填写《经费结算单》经批准后到财务报销。
(四)培训伙食费与培训场地不一致的,应在培训审批表中注明。
第六章 外派培训服务期限界定
第十九条 外派学习都需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具体服务期限如下:
(一)外派学习总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车船费、食宿费等)2000元(含)以下的,需要与公司签订6个月的服务期;
(二)外派学习总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车船费、食宿费等)2000元(不含,下同)以下5000元以下(含,下同)的,需要与公司签订12个月的服务期;
(三)外派学习总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车船费、食宿费等)5000元(不含)以下20000元以下(含)的,需要与公司签订24个月的服务期;
(四)外派学习总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车船费、食宿费等)20000元(不含)以下50000元以下(含)的,需要与公司签订36个月的服务期;
(四)外派学习总费用(包括课程费用、教材费、车船费、食宿费等)50000元(不含)以上的,需要与公司签订60个月的服务期。
第二十条 服务期限从培训课程结束后第二天开始计算,服务期内月数按公历自然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不满服务期限提前离职的员工,需要应向事务所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在培训期间所支付和报销的各项费用及其资金使用使用利息。
(一)赔偿金计算公式:
赔偿金=【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工资性支出】×(1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
(二)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培训费用×
×(1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
第七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提供资料:
(一)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费用明细等凭证;
(二)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授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应凭证;
(三)执行中经公司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领导审批材料。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授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结合财务管理要求,对照预算,对各部门承办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当期抵扣,但超过部分则在以后期间抵扣,需要做纳税调整确认递延。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开支类别及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签订有外派培训服务期限台账,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考核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培训级别分类标准
2、培训费标准
3、授课费标准
4、课酬支付统计表
5、培训计划立项审批表(年度预算单位使用)
6、培训费开支计划审批表(培训前开支审批使用)
7、外出培训申请表
8、外出培训统计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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