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开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静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服务业资金中安排的,引导我县具体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由静宁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财政局负责审核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式、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根据商务局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并会同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商务局负责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项目及分配方式,会同财政、乡村振兴局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确定、资金拨付和项目跟踪监管、全面验收等工作,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三)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发挥县城和乡镇枢纽、节点作用,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城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功能。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后续亦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资金投入占比、进度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会商解决。
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实际投入金额的50%,对于公益类项目建设予以倾斜支持。
第八条 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商务局初审、专家评审、三部门联合审定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有一定运营基础。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商务局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支持标准、后续维护运营等,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及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项目单位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县商务局要会同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慎论证后,报市商务局按程序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商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结合资金支持金额,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每季度应向上级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报送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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