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款物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救孤安老、解难助残的社会美德和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开展专项募捐活动;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四条 区慈善协会开展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集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自愿参与原则。
第六条 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资,均由区慈善协会出具财政部监制的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条 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慈善捐助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区慈善协会定向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向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捐助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提供志愿服务,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方向、资助项目及受益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捐赠人与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捐赠的财产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规范使用。协议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动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
第十条 捐赠人以实物捐赠的,在签订捐赠协议前应明确捐赠实物具有的使用价值,并由捐赠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捐赠协议中应载明包含捐赠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具体条款。区慈善协会接受慈善捐助实物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为捐赠人出具接收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区慈善协会决不接受附加政治、宗教、利益等条件的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或由区慈善协会直接发放。
第十三条 捐赠人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关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区慈善协会对接受的捐款及实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慈善协会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来源:崆峒民政
编辑:王娜
责任编辑:牛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