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指南

生育保险待遇类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申报条件: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生育,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收复印件(1份);

3.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若婴儿出生后死亡可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收复印件(1份);

4.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收复印件(1份);

5. 发票,收原件(1份);

6. 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收原件(1份);

7. 女职工生育合并有并发症的,需提供费用清单,收原件(1份);

8.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二)申报流产,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结婚证》,收复印件(1份);

3. 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收复印件(1份);

4. 门诊治疗的,提供《疾病证明书》,收复印件(1份);

5. 发票,收原件(1份);

6. 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收原件(1份);

7. 如申报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除提供以上流产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费用清单,收原件(1份);

8.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三)申报取环、放环,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疾病证明书》,收复印件(1份);

4. 发票,收原件(1份);

5.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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