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排的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企业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且须纳入我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
(四)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手续完善。
(五)项目的投资进度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以上。申请补助项目预计能在申报当年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投产。
(六)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以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验收应完成工业产值、税收等绩效考核指标。
(七)历年曾获得过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再申报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申报年度之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税收不低于获扶持项目原预计新增税收的50%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不低于扶持资金额的1.5倍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资金额。
2.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10%。
3.获扶持项目完成原承诺的绩效考核指标。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仅提交PDF电子文档,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排版):
(一)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
(六)项目节能审查文件或相关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
(八)项目设备投资额相关凭证(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其中,提供发票、支付凭证的须自列清单、排序编号;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须附有设备投入清单。项目设备投资有效凭证的总额将作为计算项目补助的依据。
(九)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十)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责任书(附件2)。
(十一)曾经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提供第四条第(七)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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