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重新认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二〇一三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3〕5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13年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重新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证书注册登记范围
       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 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以上的证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每次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未满三年的,暂不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只需注册登记最高级别证书。
       二、 证书注册登记原则
       注册登记遵循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原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办理;从区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问题,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后由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否则由原发放证书的单位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三、 报送材料要求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请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交至所在单位办公室,由各单位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验证注册登记表》(两类人员分开填报),于10月22日前将证书连同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院人事处。
        四、关于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问题的说明 
        从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按相关程序进行重新确认。请相关人员到院人事处索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办理。

院人事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5月7日 上午9:49
下一篇 2022年5月7日 上午9: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