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港务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务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港务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务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港务区科研项目是指在港务区开展的研究、实验、论证等活动,旨在提高港务区科学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港务区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 港务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负责港务区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提出科研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对申报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予以立项。
(三)申请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期限等;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信息;
(三)科研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
(四)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是否属于港务区科技领域、是否解决实际问题等。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申报书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计划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经费用途、经费数额、经费来源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计划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关后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明确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期限、费用预算、成果归属等;
(二)明确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
(三)明确项目合同的生效条件、变更条件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验收管理,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
(二)向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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