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和评估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广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和评估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广西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研项目管理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二)确定科研项目的立项条件,审核科研项目立项申请;
(三)开展科研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和进度,确保科研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五)保护科研项目业主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二、立项
第六条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具有必要的研究内容和科学意义;
(三)能够满足当地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符合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由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背景和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和预算、进度安排等说明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相关科技政策和法规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对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立项条件。立项条件的确定应当符合科学规律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当地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并按照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通知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立项条件发生变化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及时通知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
三、论证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论证是指对科研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确定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论证应当由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论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二)科研项目的经济和社会可行性分析;
(三)科研项目的风险管理分析;
(四)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论证应当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并确定论证结论。
四、评估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评估是指对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确定科研项目的绩效和效果。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评估应当由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估;
(二)科研项目的效果评估;
(三)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评估应当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估结论。
五、经费管理
二十条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定的预算范围和用途进行管理,并遵守科研经费的财务制度。
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由科研项目业主或者委托的研究机构负责支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进行开支。
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和评估工作,以及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开支。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
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国际合作和交流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业主和研究人员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业主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部门关于国际合作和交流的规定,以及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要求。
七、其他规定
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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